坚瑞沃能(300116)4月8日发布两则票据纠纷案案情公告,坚瑞沃能在两起案件中所处角色均为被告。两案最新进度为结案,案件审判结果均为原告撤诉。
《渤海银行诉本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
本案中,原告是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告是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李瑶,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坚瑞沃能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被告四: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金额73,876,058.64元,垫款逾期利息余额人民币10,096,352.2元(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暂计至2019年5月21日止)。银行承兑汇票欠款合计人民币83,972,410.84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负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5万元;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债务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他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编号为“渤深分最高质(2018)第7号”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项下由被告四作为出票人签发的编号为230358407823020171215138247176的商票享有质押权,有权就该商票项下的应付款项优先受偿。原告债权就该应收账款质押的优先受偿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他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判令被告四以壹亿元为限直接向原告支付该商票项下的应付款项;
(6)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编号为“渤深分最高质(2018)第3号”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协议》项下对应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押权,有权对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原告债权就该应收账款质押的优先受偿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他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判令被告五以叁亿陆仟万元为限直接向原告支付该商票项下的应付款项。以上款项暂合计:84,222,410.84元。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上述案件1-4均为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将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江西升华诉本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本案中,原告是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是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坚瑞沃能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江西升华诉本公司票据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合计55,732,555.10元;
(2)判令被告以55,732,555.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票据提示付款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截止2018年4月8日,计算利息金额为75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用。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上述案件1-4均为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将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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