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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圈闲话

票据不属于信贷资产?有合理性,但有没有可行性?

票圈闲话 2019-05-05 09:56:24    瓜点时间

  原文:票据市场未来展望 | 票据去信贷化

  作者 | 四川天府银行 曾笑

“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后汉书·冯异传》


代表性事件

  ※ 2018年11月27日上海票交所领导在“陆家嘴资本夜话”系列讲坛上曾表示:


  “票据资产不应认定为信贷资产。为什么?因为票据资产和信贷资产存在本质的区别,票据资产属于有价债券,而信贷资产是信用债券。票据债务人为承兑人,信用资产债务人为借款企业。票据贴现是一种买卖关系,信贷业务是一种借贷关系。金融管理部门对票据资产不属于信贷资产已得到认可,信贷资产不等同于统计口径下的信贷总量。应该说金融管理部门对票据市场不属于信贷资产也是有认可的。

  近段时间,所谓票据去信贷化的传言已经不再停留在交易员的相互调侃、坊间酒局的牢骚上,作为准监管机构的交易所,其主要负责人在公开市场表态,变相透露了金融管理部门对于票据改革的一种可能的态度。据此,我们来聊一聊所谓的票据去信贷化。


定义与可行性

  央行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九条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追根溯源,《贷款通则》应该是关于贷款最早最权威性的释义,也是票据贴现纳入贷款统计口径的制度支撑。


  第一,定义与实质。贷款应该是指有权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确定期限、价格、还本付息方式,以及用途的货币使用权让渡。持票企业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商业银行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有价证券或债务凭证的所有权转移,并不涉及或者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货币使用权的让渡。贴现和贷款,两者的业务实质存在一定区别。


  ※ 2018年11月26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下《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模板>的通知》(银发[2018]299号):


  “[740000]债务证券:是指资管产品持有的证券化的债权。按债券发行主体所属区域,将债券分为境内债券和境外债券,境内证券再按品种和发行主体部门,进一步分为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他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746000]票据:是指资管产品持有的境内机构签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Ps1:由上可知,将票据资产纳入债务凭证进行统计,业已获得金融管理部门整体性认可。

  第二,偿付义务。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是票据到期时的第一付款人,只有在承兑人拒付时,持票人才能行使其法定的追索权。对于票据贴现而言,贴现企业其仅在其申请贴现的票据到期被拒付时,作为可被追索的选择之一而承担类似于无条件担保义务。对于传统意义的贷款业务,贷款企业作为还款人,直接承担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对于贷款和贴现的用款人,两者的法定偿付义务不同。


  第三,信用供给与支用。“银行承兑汇票一经承兑,银行信用即已生成,从贴现行来看并未扩大银行信用。因此,如果说银票贴现是一种货币投放,不如说在银行承兑环节就已经实现。”(胡晓博士)


  从票据全生命周期来看,票据的承兑过程实际是一种信用派生,企业间背书、贴现及转贴现等后续过程只是一种已存续信用的转移,没有增加或减少,更未曾影响全社会的信用总量。按照穿透的原则,从全社会的高度来看,从票据的背书向前追溯,信用的实际支用人是出票企业,而非贴现企业。因此,贷款和贴现在信用扩张方面是不同的。


  综上,我们认为票据去信贷化是存在一定理论可行性的。


  Ps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商业承兑汇票而言,其本质是工商企业之间的“白条”“借条”,无论是实务操作还是业务实质,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不满足去信贷化的基本条件。


去信贷化的影响

  (一)监管约束的调整


  ◆ 贴现端:贸易背景真实性与双授信


  老生常谈的问题,贴现端的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与融资性票据占主流的现实矛盾。从逻辑上讲,贴现时之所以有较高的审核要求(比如贴现款项流向、贸易背景审查、双授信等),更多是由于票据贴现等同于贷款,后者在低风险偏好的商业银行体系内有着统一的准入标准与执行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当买入一笔不计入贷款业务、第一付款人为银行的有价证券、卖出人仅承担或有负债义务的资产时,商业银行简化准入和审核要求是有一定合理性和现实意义的,合乎当前市场交易规则及决策层对于当前经济事务的总体方向。

  ※2019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


  ◆ 票据资管的合法性


  制约资管产品入市的最大监管障碍是票据的信贷属性。


  ※ 2018年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 2016年12月8日,央行公告([2016]第29号)公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


  “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


  ……


  (二)非法人类参与者。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项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

  我们必须要指出,按2018年末全行业资管产品存量约118万亿估算,若有1%或超1万亿的资管资金入市,可能引发的票据市场承压。


表1:近六年全行业资管规模情况

票据不属于信贷资产?有合理性,但有没有可行性?

图表来源于麦肯锡《中国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之路》

  根据票交所公开数据,2019年1季度,票据市场月均贴现量1.19万亿,日均约400亿;月均交易额4.80万亿,日均约1600亿。万亿量级的资管资金占直贴和交易月均额的84%与20%,相对日均额而言更是洪水一般的天量,势必会引发票据市场的巨大震荡。


  如果资管资金大量入市,票据市场将或出现某种反馈:

票据不属于信贷资产?有合理性,但有没有可行性?

  Ps3: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当收益率过低时,商业银行配置票据资产的动力将进一步弱化,票据业务部门将进一步边缘化。

票据不属于信贷资产?有合理性,但有没有可行性?

  (二)宏观政策传导能力变化


  1、小微企业的支持与投放


  过去,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执行监管部门“三个不低于”要求;去年3月份开始,各商业银行开始执行新的“两增”“两控”规定。若票据去信贷化,这部分数据空洞如何填补?


  按上海票交所发布的《2018年票据市场运行情况》,2018年承兑票据的平均票面金额为 87.96万,可见符合“两增”“两控”标准的票据占比不会太小。2019年3月末,全市场贴现余额为7.93万亿,若按10%的比例谨慎估计,涉及该指标的票据存量或达到约8000亿。

  ※2018年3月19日,原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


  “‘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成本。”

  2、再贴现


  贴现是一种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方式。去信贷化后,央行是否继续通过再贴现工具定向滴灌?


  ※2019年3月10日,易纲行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整个票据贴现还是支持实体经济了,主要支持的还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2018年10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有市场需求的中小金融机构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提高对小微和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社融

票据不属于信贷资产?有合理性,但有没有可行性?

  由于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口径包括了“人民币贷款”和“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若将票据贴现从贷款口径剔除,仅需将“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表述调整为“银行承兑汇票”,并不影响央行在宏观层面的管理。


  (三)参与机构的影响


  1、商业银行的信贷调节能力


  票据具有天然合法的流动性,长期作为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调节器。若票据去信贷化,就目前而言,信贷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准备期耗时较长,而大部分商业银行按月考核信贷额度。届时,商业银行将失去最有效的信贷额度调节工具,在指标考核时点的回旋余地收窄。


  2、商业银行的不良指标管理能力


  由于票据具备银行信用背书,违约率极低,特别是在如今场内DVP自动结算的交易规则下,持票人的资产安全性得到极大保证。票据资产作为分母项可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不良资产率。


  当前,监管部门已经考虑将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资产全部纳入金融资产五级分类管理。如果叠加宏观经济低位运行的影响,若严格执行90天逾期即不良的监管要求,相比工商企业承担信用风险的一般贷款而言,商业银行将更倾向于票据资产的配置。若去信贷化,势必将进一步考验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水平,在特定经济条件下,不排除不良率在一定程度上抬升、商业银行盈利能力改善有限的可能。

  ※ 2019年4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分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第七条 【非零售资产】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5%以上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


  第十一条 【次级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90天


  ……


  (三) 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的债务已经超过5%。

  3、机构业务的影响


  (1)月末、季末、年末时点效应


  月末翘尾行情是票据市场独有的“常规操作”,实质是商业银行每月的合意信贷规模指标考核要求,导致的市场供给不均衡所致。去信贷化后,票据市场这一伴生行情将彻底进入历史书。在失去特有属性,票据资产收益率的波动也将失去相对的独立性,月末行情退出历史舞台后,最长一年久期的票据资产对于追求高收益率的非银机构而言,吸引力或将减弱。


  (2)利率波动


  当前,影响票据市场收益率的最大三个权重要素分别是信贷额度、资金成本和情绪。去信贷化后,票据市场与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同步水平或将进一步提高。


  (3)与可比资产的会计账务处理

票据不属于信贷资产?有合理性,但有没有可行性?

  根据上表可发现,票据资产与主流低风险债券存在明显会计成本差异。与同质性最高的同业存单对比,票据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利息需缴纳增值税,并计提拨备,存在理论上的信用利差。


  Ps4:此外,《票据法》和票据交易主协议关于二级市场卖出后是否释放风险资产计提的矛盾仍然存在,亦将影响上述信用利差。

票据不属于信贷资产?有合理性,但有没有可行性?

  2019年前四个月,国股足年票据成交均价与部分一年期国股行一级存单发行均价的平均利差约为20bp。若去信贷化,票据资产与同业存单的利差将进一步收窄,亦将影响非银机构配置动力。


总  结

  综上所述,剥离贴现项下的票据资产信贷属性,从业务实质、监管精神方面来看存在可行性和合理性。若真实落地,票据去信贷化或将成为金融市场改革的一大亮点。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制度匹配。较早发布的管理规定与现实情况相容性下降,按照制度先行的原则,建议对现有制度及配套措施进行修订或完善。


  二是现行配套政策的稳定。建议包括“两增”“两控”、再贴现、社融统计、合意信贷规模、不良率与拨备计提监管指标的统计等相关政策保持稳定,或提供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弱化对商业银行的冲击,避免金融对经济的负传导。


  三是注意对当前市场的冲击。刚从风险事件出清中逐渐恢复,当前票据市场体量与历史同期比还处于低谷,渴望温柔以待。建议参照资管新规,给予现有参与者一定时间的适应期,并按照适度渐进的原则准入新的市场参与者。


附件:债券与票据资产会计成本的部分参考文件:

  ① 增值税


  ※2017年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 风险资产


  ※2012年6月7日,原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其覆盖部分的风险权重为0%。”

  ③ 拨备计提


  ※2011年4月27日,原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


  “(三)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1.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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