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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市分析

各地陆续出台鼓励支持政策 深化票据在供应链金融中的运用

票市分析 2021-04-12 10:39:01    上海票据交易所等
各地陆续出台鼓励支持政策 深化票据在供应链金融中的运用

近年来,优化和稳定供应链产业链发展受到广泛重视。2020年9月,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进一步深化票据在供应链金融中的运用。今年以来,山东、湖南等地陆续推出鼓励政策,相关政策摘要如下:


一、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强化财政金融政策融合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通知(2021年2月7日)


通知重点提及了供应链票据、标准化票据相关内容,从推动应付账款票据化、推广供应链票据平台及应用、加强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引导等方面推出了多项财政金融鼓励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推动应付账款票据化


引导核心企业开具商业汇票替代应付账款,票据签发企业须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对商业汇票签发量同比增速前2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白名单”内核心企业,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1%给予省级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对金融机构贴现的核心企业签发、承兑的商业汇票,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二)推广供应链票据平台及应用


1.推动平台建设。加强政策业务宣传,鼓励核心企业围绕供应链建立信息平台或借助现有第三方信息平台,与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我省信息平台,省级最高一次性给予财政奖励500万元;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我省信息平台,省级最高一次性给予财政奖励300万元。


2.发展供应链票据。支持“白名单”内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对供应链票据签发量排名前20的企业,省级按照签发增长量的0.2%给予财政奖励,单户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


3.强化工作支撑。各金融机构要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为供应链票据提供贴现、质押等融资服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每年设置不低于50亿元的再贴现专项额度,对金融机构贴现的供应链票据原则上给予全额再贴现,支持金融机构业务开展。


(三)将标准化票据纳入全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范围


加强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应按照标准化票据管理要求,做好票据基础资产归集、标准化票据创设、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工作,提高票据资产标准化程度,提升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效率。将创设标准化票据业务纳入山东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范围,对标准化票据省内原始持票人和存托机构按规定给予奖励。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1年4月1日)


通知重点明确了“加快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供应链票据,用好再贴现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对产业链核心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


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需符合哪些条件,流程如何办理?


2021年1月28日,为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工作,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对供应链平台的接入标准、办理流程、职责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安排。


一、供应链平台接入标准


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的供应链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


(二)具有可持续经营的能力,股东背景为大型供应链核心企业或信用评级为 AAA 的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稳健,最近1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三)具有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核心技术以及覆盖供应链全流程的系统功能,能够依法合规采集、传输供应链企业经营、贸易、融资等数据信息,能够通过有效手段识别、核验企业身份、业务意愿、交易关系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四)具有健全的系统安全保障机制,通过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或以上备案;


(五)具有良好的运营和服务保障能力,有专业化的技术、业务运营团队,高级管理人员包含熟悉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具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六)具有良好的客群资源和业务基础,供应链金融相关业务规模超过 1000 亿元人民币;


(七)具有良好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通过有效手段监测、识别、评估、控制供应链金融风险,具有纠纷和风险处理机制;


(八)企业法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最近两年无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重大诉讼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链平台可向票交所提交如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如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供应链平台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东背景、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等;


三、系统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信息集成情况(如获取渠道、获取内容、传输方式、运用情况等),以及对企业身份、业务意愿、交易关系等相关信息真实性的识别和核验措施等;


四、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或以上);


五、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企业数量、业务规模、合作金融机构情况等;


六、相关人员情况,包括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业务、技术等专业人员情况;


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机制,如内控制度、监测预警机制、信用评估机制、纠纷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等;


八、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最近2 年无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重大诉讼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


九、供应链票据业务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票据推广计划、客户拓展方案、预计业务规模,以及相应业务流程、技术准备、信息匹配的实现方式、风险控制机制等;


十、其他可证明供应链平台资质的相关材料。


票交所于收到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情况。材料齐备的,票交所于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意见。受理通过的供应链平台应与票交所签署合作协议。双方达成协议后,供应链平台开展专线开通、测试验收等系统接入准备工作。供应链平台完成相应准备的,可向票交所提交《供应链票据业务上线申报表》,票交所于收到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向供应链平台反馈受理情况。受理通过的,票交所向供应链平台反馈具体上线安排。


企业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前,应与供应链平台、金融机构签署供应链票据业务服务协议。协议达成后,企业应通过供应链平台在票交所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并提交参与供应链票据业务的承诺函。


三、供应链平台职责


供应链平台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提交的供应链票据业务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二)对参与供应链票据业务的企业身份、业务意愿、交易关系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推动企业签发和使用供应链票据,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票据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配套服务;


(四)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供应链票据信息以及发票、合同、物流等交易背景信息;


(五)通过系统功能和管理机制设置,实现并确保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的匹配;


(六)妥善保管供应链票据业务相关信息,并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满足相关机构获取供应链企业经营、贸易、融资等信息的合理需求;


(七)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票据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系统运行保障体系;


(八)确保网络和系统安全、高效、平稳运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系统、网络等引发的系统风险;


(九)及时处理纠纷,切实履行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


(十)设置专项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因操作失误、技术故障、不可抗力等造成的相关损失;


(十一)票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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