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加盖公司公章的合同及各种文件,通常是公司意志的体现,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同时加盖公司公章也是区分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重要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公司出于各种原因,除了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章外,往往存有多套公章,甚至个别法定代表人持有私刻的公章,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往往以合同中加盖的公章为假公章或者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77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公司作为个体组织,其表示意思的方式必然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才能实现。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宜进行弱化,但可以进行裁判思路上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应当着重考察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来认定合同效力,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也应认定其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该条款是对原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进行了完善,使按手印与签字、盖章签订合同的方式并列,也成为法定的签订合同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好各级法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同时不断研究总结司法实践中公司行为认定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公正审理好案件。
由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可见,盖假公章的合同,不一定无效。主要还是看盖章之人是不是有处理此项业务权限,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盖公章,一般都是有权限的,某项业务的授权代表,在授权事项范围内是有权限的,某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业务一般是有权限的。如果有权限,即使盖的章是假章,也会对签约公司产生效力;反过来说,如果无权限,即使盖的章是真章,也可能对签约公司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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