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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曝光

“非票据权利纠纷,本院不受理”,浙江某公司的商票诉讼告错地方了

风险曝光 2019-03-08 15:16:47    中国证券报

  日前,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布关于公司商业汇票事项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相关情况如下:

  原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时公司)、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麦鼎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仁智公司诉称:2018年1月至4月,中经公司通过案外人金佩芹向仁智公司称,中经公司可以帮助仁智公司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融资,故仁智公司按照要求,向中经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6张,合计金额146770818.39元,中经公司未支付任何对价。其中6张由中经公司背书转让给了麦鼎公司,麦鼎公司未支付对价;另外10张由中经公司在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办理定向融资工具备案,并背书给盈时公司,通过盈时公司经营的金票理财平台,向不特定公众融资4639.5万元。中经公司与盈时公司、麦鼎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合谋骗取仁智公司16张汇票,应予以返还。请求法院判令:1、中经公司、盈时公司返还出票人为仁智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共十张(合计金额为5000万元)。2、中经公司、麦鼎公司返还出票人为仁智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共六张(合计金额为96770818.39元)。3、判令仁智公司无需承担上述票据项下的兑付义务。

  中经公司、麦鼎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仁智公司以其与直接后手中经公司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盈时公司、麦鼎公司应支付对价而未支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的诉讼。票据返还请求权诉讼并非当事人依据票据上的权利而主张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而是以其对票据本身的所有权主张返还,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鉴于仁智公司主张中经公司对全部票据承担返还责任,且本案诉请标的已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故本案应移送中经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表示,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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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线声明:以上内容系编辑整理自相关媒体,融资线为承兑汇票贴现报价服务平台,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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