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后,市场上又传出商票误导为银票的事件。这些商票抬头明显记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也以“2”字打头(银票票号为“1”字打头),承兑人一栏并未填写出票人的公司名称,故意填写为“某某银行”(为了造成属于疏忽大意的假象,填写了自己公司开户行名称,因此,该批票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开户行与承兑人名称一致”)。
从法律层面来看,在遭遇此类事件时,相关人员首先要明确以下几点:
1、出票人是否属于票据诈骗?能否向公安机关报案?如何区分“故意骗取”与承兑时的“疏忽大意”?
2、票据上记载的承兑银行是否承担责任?
3、作为接入机构的银行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如何防范风险?
其中,对于“诈骗”与“错误记载”的界定,可以视交付第一手背书人时的情形而定。
一般来说,开出这种商票基本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都是融资性票据。虽然我国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融资性票据,但根据国外立法和国内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融资票现象,不能单纯以“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诈骗的标准。因此,是否诈骗取决于出票时的主观故意和出票后的票据转让行为。
如果出票(承兑)前,就与收款人(大部分情况是票据中介)相勾结,故意隐瞒“商票”的真相,谎称是“银行承兑汇票”并出售给后手的,无论销售价格是否正常,一旦查明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就应当以票据诈骗论处。但是,一般来说,不借助公安机关,是很难查明这种“主观故意”的,除非双方在微信、短信中就已经明确表示,票据是为“诈骗”票友的钱财而开具的,也就是在开票时,就精心设计好了骗局。
票据一旦被持票人购入以后,出票人(一般也是承兑人)一般会谎称“本身就是商票,自己票据知识欠缺,在承兑人一栏中误写了自己开户行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证明出让人“隐瞒真相”的真相,而法律层面是需要证据的。
构成票据诈骗一共有五种情形,但归纳起来看,要么票是假的,要么持票人身份是假的,而“商票伪作银票”恰好不在五种情形中。而且,此类票据的抬头明显记载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的打头也是商票的“2”字开头,因此,仅凭持票人在承兑人栏中的“误记”,并不能够否定“商业承兑汇票”的性质,也就是说这张票确实是真的。
从“善良第三人”的标准和接受大额资金受让人(一般是专业财务人员)的角度来判断,也不能仅仅凭承兑栏中记载着开户行的名称,就确定出票人就是为了用商票冒用银票骗取财物。因此,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仅仅凭一张票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立案。
防患于未然,那么,该如何避免收到此类有风险的票据呢?
首先,应当判断该票据贴现价格是否正常。在已发生的此类票据案件中,所有受害人都是没有抵挡住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才导致被骗。
其次,对“有疑虑”的票据进行信息查询。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通过接入机构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一般来说,开户银行是不会对当事人说假话的。票据“是商票还是银票”,一查便知。
最后,建议到知名的、正规的票据在线交易撮合平台去选择交易资源,既有安全保障,同时又能享受到便捷周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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