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原告东莞市普拉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情显示,被告向原告采购设备,遂于2019年7月26日向原告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284941.32元,到期日为2019年10月26日。汇票到期后,原告多次尝试向银行提示付款,但是均显示拒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确认没有付款。电子承兑汇票没有电子签章,该票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6日,被告作为出票人,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284941.32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230********472019********35019,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0月26日。上述汇票于2019年10月26日到期后,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
法院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关于票据签章的问题,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均为当事人的电子签名,与传统纸质汇票上加盖印章的签章形式不同,电子汇票的签章属于数据电文,并不会显示在相关汇票的打印件上,故被告主张该票据缺少电子签章案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案涉汇票被拒绝付款,原告作为持票人,有权对作为出票人的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票据金额284941.32元及自票据到期之日(即2019年10月26日)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率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普拉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84941.32元;
限被告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普拉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84941.32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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