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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委推11条举措促金融开放 覆盖银行、保险、券商等多个领域

财经热点 2019-07-20 20:38:55    金融时报
金融委推11条举措促金融开放  覆盖银行、保险、券商等多个领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7月20日,国务院金融委推出以下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此次11条进一步扩大金融开放举措覆盖了银行、保险、券商、基金、期货、信用评级等多个领域。


多举措为首次提出


本次"11条"中有部分举措是首次提出,包括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等。


其中,对于"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开放进程不断加快,目前已有6家外资银行取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和承销业务资格。


该负责人称,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外资机构服务国内实体经济的手段,为境内企业发债融资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资需求,从而为实体经济融通资金、降低成本提供助益,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也有助于向外方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机遇,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据了解,外资银行通过市场评价取得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业务范围将从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展至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品种。央行有关负责人称,考虑到外资银行境内外母子公司业务联动的特点,将进一步在规则层面加大对外资银行境外母公司的考察力度。该举措正在履行相关程序,近期将正式对市场发布。


对于"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这个行业涉及中国老百姓尤其是中产以上的财富管理,提出可以是合资设立,也可以是外资控股主导,整体看对外资开放力度还是比较大的。


他进一步分析称,中国资管行业也是新兴行业,现在许多非银行机构在资管行业开展经营,包括基金、信托等,都有许多子公司在做,市场也在逐步规范。将大门打开,让外资机构来参与,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市场规范化运作。对于行业能尽快地达到发展总体要求,是一个很好的推动。


而对于"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我国养老金管理市场以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为主,规模和增长有限。而国内养老金管理公司还处于试点阶段,试点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方式,只有1家由建行设立的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允许外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加主体类型,增强市场活力,引入成熟养老金管理经验,提升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继续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方式,会同相关部委共同做好养老金管理公司许可准入工作。"


也有一些是在前期政策基础上进一步鼓励外资深入


本次"11条"中,也有一些是在前期政策基础上进一步鼓励外资深入,如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此前我国评级市场乱象丛生,一家金融机构或旗下产品前景是否乐观、风险是否可控等,有时就浓缩在评级机构打出的分数中,成为不少投资者的重要参考。也因为评级机构拥有此"权力",花钱买评级等乱象悄然滋生。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曾在评级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不严谨问题收过警示函,大公国际资信更因内部管理存在缺陷、财务管理独立性不足被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东方金诚因业务人员未充分应用评级模型、未严格履行相关评级工作程序被出具警示函。


一位资信政策研究人士认为,加快推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和对内扩容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适当引入境内外评级机构进入市场,有助于强化优胜劣汰,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其次可推动评级行业的包容式发展。评级行业的有序开放有利于促进境内外评级方法和技术的碰撞,推动评级标准体系趋于一致,提高评级结果的可比性和参考性。最后应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行业管理机制。


事实上,近年来信用评级对外开放一直在推进。2017年7月,央行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对外开放;2018年3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配套规则,通过注册评价的外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按照接受注册的债券评级业务类别开展信用评级活动;2018年9月,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对已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设立绿色通道实现评级业务资质互认;2019年1月,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获准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包含金融机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在内的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


此次"11条"中如"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此前也有过政策铺垫。2018年12月,银保监会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就提出,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还有多条举措是提前了部分外资股享受"国民待遇"的时点。其中,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外资股比放宽至51%的政策已落实落地,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实施了相关管理规定,已先后核准设立4家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提前于2020年内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是证监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符合资本市场和行业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我国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的决心和信心。"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还将加快完善配套安排,提升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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