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自裁判文书网获悉,原任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李某波违法发放贷款一案,日前在象州县人民法院宣判。
判决书显示,李某波在任职期间,违法向莫某所控制的16家公司出具承兑汇票累计金额8.43亿元,最后造成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垫资2.4亿元。
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来宾天泽实业有限公司实控人莫某因投资来宾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金某1聚商广场”急需资金,为了能从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获取资金支持,其找到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李某波协商,以其子女及员工的名义成立了来宾市能通农工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通公司)等16家公司,并通过让会计张某提供虚假的公司会计报表、购销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的方式,以该16家公司的名义分别向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累计金额8.43亿元(敞口50%)。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波作为时任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在明知莫某所提供材料虚假且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滥用职权,违法审批通过能通公司等16家公司申请的承兑汇票,造成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垫资2.4亿元。
象州农村合作银行表示,该行因为天泽实业关联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没有按时还款,造成该行不良贷款剧增。后该行通过内部调整贷款形态,并以自有资金对不良贷款进行内部账务处理,账户处理后,银行表内账户不再挂有不良贷款,而是挂在该行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款人所欠利息仍挂在借款人在该行的贷款账户上。
判决书中,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出具的天泽系有关企业在该行贷款及票据的情况说明表示,截止2017年8月8日,该行授信给天泽实业关联公司的授信余额本金为6.19亿元,尚未归还本金6.19亿元,其中贷款金额合计本金4.44亿元,尚欠利息约1.06亿元;该行承兑汇票垫款金额本金为1.76亿元,尚欠利息约0.84亿元,这些已全部形成不良资产。
判决书还显示,李某波在任职期间,违法向周某所控制的公司发放贷款6000万元,现4200万逾期未还。
象州县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李某波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李某波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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