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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曝光

没有基础合同,拒付商票?法院:承兑人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风险曝光 2021-01-14 10:15:21    中国裁判文书网
没有基础合同,拒付商票?法院:承兑人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YC公司)因与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华创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定案由为票据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案情显示,案外人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华创公司)背书给LYC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到期日2018年5月30日,金额分别300万元、380.247万元、690.686万元的三张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122648978、0010006122648979、0010006122648980);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华创公司)背书给LYC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到期日2018年5月30日,金额为129.067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122648981);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华创公司)背书给LYC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到期日2018年5月30日,金额分别404.26475万元、500万元、500万元的三张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122648947、0010006122648946、0010006122648944);沈阳华创公司付给LYC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到期日2018年5月30日,金额为95.7352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122648945)。上述汇票金额合计3000万元,出票人及付款人均为沈阳华创公司,支付地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的浙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时LYC公司多次联系沈阳华创公司要求其兑付,但至今经过四个多月沈阳华创公司仍不予兑付或以银行承兑汇票换回。


为此原告LYC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沈阳华创公司向LYC公司偿付汇票金额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暂按75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结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沈阳华创公司承担。


沈阳华创公司答辩称:沈阳华创公司确实向LYC公司开具过8张商业承兑汇票,但因为该8张商业承兑汇票涉及4个华创公司主体,且货款支付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相应的款项支付以及基础合同。虽然票据具有无因性,但因涉及多家企业,故LYC公司仍需提交相应的基础合同,证明该3000万元债务的产生事实,也有利于防止后期LYC公司依据基础合同关系重复主张合同权利。


原告LYC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商业承兑汇票8份,证明:票据权利归LYC公司所有。2、《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8份及相应的《拒绝付款理由书》8份,证明:沈阳华创公司到期不兑付汇票。3、货款支付协议,证明:沈阳华创公司到期也不履行支付协议。


沈阳华创公司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方面,汇票到期时间是5月30日,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截至2018年10月11日,应该是47.55万元,并非LYC公司诉讼请求中主张的75万元。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方面,货款支付协议涉及沈阳、宁夏、青岛、通辽四个华创公司,但是该协议只有沈阳华创公司一家公司盖章,且加盖的是物资管理部的印章,故LYC公司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基础的合同来证明与上述四家公司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


根据有效证据,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LYC公司持有的八张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3000万元,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必须记载事项,出票人的签章符合规定且背书连续,为有效票据。LYC公司在上述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并合法取得相关拒绝证明文件后,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向该些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及付款人沈阳华创公司行使追索权。沈阳华创公司虽辩称要求LYC公司提供基础合同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但一般情况下,票据行为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况且,根据沈阳华创公司与LYC公司签订的《货款支付协议》,沈阳华创公司对向LYC公司交付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事实系明确知情并认可的,LYC公司取得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过程也是合法有效的,故对沈阳华创公司提出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对LYC公司要求沈阳华创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000万元及2018年5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11日止为485750元,此后继续以未归还的汇票金额为基数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另计),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其诉请中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485750元(自2018年5月31日暂计至2018年10月11日,此后利息以未支付的汇票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另计);


二、驳回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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