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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曝光

利用汇票贴现业务进行诈骗 两男子均获刑

风险曝光 2020-09-27 17:00:57    中国法院网
利用汇票贴现业务进行诈骗 两男子均获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二被告人俞某和潘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并处罚金50000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同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宜春市富鼎服装有限公司向袁州区阳光劳动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出了一张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阳光公司职工龙某负责贴现工作。龙某遂联系其杭州的朋友牧某商谈贴现事宜,牧某通过杨某得知杭州曙光物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俞某和浙江东策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上官某某(在逃)可以进行汇票贴现业务。


2012年7月5日,龙某携带阳光公司的600万元承兑汇票以及另外两张70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杭州与牧某见面。俞某和上官某某要曾某查验龙某带来的2000万元汇票以及杨某带来的5000万元汇票的真伪。验票后,双方谈妥贴现利率,并承诺当日贴现。上述7000万元汇票被曾某拿走后,俞某指使潘某拦下曾某并拿走其中4000万元汇票。因曙光公司财务人员施某称,仅能通过杭州坤山机电有限公司贴现600万元汇票,俞某遂拿走了阳光公司的600万元汇票,并将剩余的3400万元汇票给了上官某某。


当日下午,曙光公司收到杭州坤山机电有限公司的贴现款576.6万元。俞某并未支付给阳光公司,而是将其中135万元用于归还杭州银行的贷款,200万元用于归还浙江台州万隆船舶有限公司的欠款,剩余款项转入了俞某的私人账户。之后,俞某又指使潘某帮其提现170万元,并支付给罗某21万元,上官某某120万元,其余款项被俞某用于其他支出。


案发后,潘某家属退赃55万元给阳光公司,取得了谅解。


2019年4月24日下午,俞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俞某能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作为雇员受被告人俞某安排工作,在整个作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且所起作用轻微,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家属积极退赃55万元,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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