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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曝光

冒名电子商票屡禁不绝!某央企持续半年发3公告声明免责

风险曝光 2020-06-15 10:36:12    中国证券网
冒名电子商票屡禁不绝!某央企持续半年发3公告声明免责

纸票时代,虚假票据利用的是“萝卜章”。进入电票时代,为何假票还是层出不穷?


5月底,全国首例电票系统诈骗案刚刚宣布告破。6月初,就有国企再次发布被冒名开具虚假票据的声明。小到几十万元、多达上亿元的票据交易,是不法分子期待非法谋利的“大好”领域。


半年三次发声明


作为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武汉”)被蹭了名气。


6月初,中铁武汉对外公开发布免责声明,称近期发现不法分子涉嫌伪造该司证照,冒用其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开具虚假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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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铁武汉今年以来第三次发布有关被冒名开具虚假商业承兑汇票的免责声明。此前,该公司分别于今年1月份、4月份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相关信息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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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声明中,中铁武汉表示,自今年1月20日起,除建设银行武汉光谷自贸区分行外,该司已全面暂停其他金融机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提醒凡是出票日期在2020年1月20日(含当日)之后,在建设银行武汉光谷自贸区分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均为冒名或伪造票据。


就在去年,多家央企相继“中招”假商票。


2019年年底,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相继发布公告称,有不法分子涉嫌伪造企业资料,冒用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银行账户冒用公司名义签发和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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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票时代的“假票”是怎么来的?


“这类所谓虚假票据更确切地说法是‘错票’。”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票据经纪委员会技术顾问曹一苇认为,“例如,有不法分子注册一家公司,然后通过银行电子票据系统开具一张商票,虽然票面上的‘账户信息’等各要素不能修改,但在最后确认环节,‘承兑人’这一栏是可以修改的。这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这一点将‘承兑人’修改为某央企或某大型企业的名称。”


“商票确实是从银行电票系统开出的,但这样一张票据流通到市场上,很容易混淆视听。不法分子即利用这张顶着某央企承兑的商票进行诈骗,高息贴现后,立马注销公司跑路。”曹一苇提醒,一旦遇到高息商票要多途径甄别,尤其要核对承兑人名称与账户信息是否统一。


怎么堵漏洞?


对于虚假电子票据,上海票据交易所(下称上海票交所)也曾提示其特点,即被冒名开立的账户基本为新开立账户,在开立账户的同时即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权限并在短时间内集中签发票据。


对于前期出现多起恶意冒用央企名义开具虚假商票的情况,江西财大九银票据研究院执行院长肖小和认为,应引入担保机制,担保基金可在出票和承兑两个环节介入并实施担保。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建议担保基金在保证协议中要求,该票承兑人必须满足央企“企票通”及省市央行信息平台和省市相关信用信息平台要求,承兑后必须在上述平台登记。


1月16日,上海票交所上线试运行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平台,商业汇票承兑机构可通过平台披露票据相关信息。该平台对承兑人的票据承兑信息、承兑信用信息等披露内容做了详细要求,以促进商业汇票市场将更加透明化。


“上海票交所的票据披露机制是针对2019年部分央企出现有人冒用其对公账户承兑商票的风险事件。专业的金融机构在提供票据融资时通过与披露信息比对,可有效降低自身风险。但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可能缺少这种风险防范手段。”某股份行旗下票据部门从业人员告诉记者。


上述票据业务人士认为,风险的核心在于企业账户被滥用,解决的最好办法是控制核心企业开立票据的账户。“可以控制核心企业开立商票账户的形式,比如只允许核心企业有两个账户开通承兑票据权限,以此防范风险。同时,将信披比对输出结果通过银行票据系统在企业网银体现,方便中小企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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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规范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规范承兑人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建立承兑人信用约束机制,以改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商业汇票更好发挥其功能作用。


《公告》明确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明确商业汇票承兑人为信息披露主体,应按要求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鼓励承兑人披露其他信用相关信息。其中,承兑人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兑人是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具体来说,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一工作日内,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人社会信用代码、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等;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七个工作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包括累计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等情况。


在适用范围上,《公告》暂限于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票据参照执行,银行承兑汇票另行规定。此外,《公告》拟在正式实施前预留过渡期。


同时,《公告》还明确了引导和激励政策。


紧跟央行公告,上海票据交易所也起草了《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就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内容和操作过程做了细化规定。


肖小和认为,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布特别是待正式出台后,对于加强商业汇票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国企业信用程度,建立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更好地规范市场及参与主体行为,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减少票据纠纷及相关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附:


电票系统主要的风险点


1)同业户出问题:通过同业户开立程序,开始控制银行同业户开立“真的冒名银票”做准备。这里最大的问题在于同业户开票时相关信息是否要回转到被开立银行系统进行确认验证。


2)假工商信息:通过伪造或不法手段获取资料取得伪央企的身份开立商票;


3)开立企业户出问题:通过伪造或不法手段获得企业资料并在银行开立账户,通过该账户开立“真冒名银票”。这里最大的问题在于开立的一般企业户没有一个同该企业所在基本户的确认流程!


4)电票系统BUG问题:部分银行的电票系统即使在开立企业商票时,其承兑人名称可以自行修改,致使部分本身是商票的承兑人名称被写出银票。


(来源: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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