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0109民初18839、18840、24269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就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公司及相关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作出3份民事判决。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万元;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由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据相关记录,这一诉讼案的起因如下:
2017 年 12 月中铁中宇有限公司通过“金票理财”平台票据融资,为确保到期债务的履行,中铁中宇有限公司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的 50 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借款和利息的担保,由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票据。
2018 年 1 月 22 日,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银行要求付款,均被银行退票拒付。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就其持有的 50 张总金额为 5,000 万的商业承兑汇票,要求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铁中宇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并要求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据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9月10日公告显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52起,涉及金额合计305,460.72万元。其中27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139,517.78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4起已产生最终判决结果,涉及金额6,769.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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