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海票据交易所连续发出公告,继续创设2019年第2期、第3期标准化票据,预示着标准化票据的申购将呈常态化。
公告内容及有关措辞变化如下:
一、标准化票据简述
标准化票据是指由存托机构归集承兑人等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票据,组建基础资产池,进行现金流重组后,以入池票据的兑付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面向银行间市场的等分化、可交易的受益凭证。存托机构由上海票据交易所担任;标准化票据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票据市场交易流通。本期标准化票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变化:此处增加了清算结算的描述,2期、3期标准化票据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二、本期标准化票据的有关要素和参与主体
(一)有关要素
【2期】
基础资产:锦州银行承兑、中小金融机构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日分布在2019年10月18日-10月24日之间。
创设规模: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具体金额根据实际申报情况确定。
期限:自正式创设之日起约2个月,以申购公告内容为准。
融资利率:为持票人通过转让基础资产获得融资的成本,区间初步定为[4.55%,5.15%],实际根据标准化票据认购利率推算确定。
认购利率: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
【3期】
基础资产:锦州银行承兑、国有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日分布在2019年11月13日-11月18日之间。
创设规模: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具体金额根据实际申报情况确定。
期限:自正式创设之日起约3个月,以申购公告内容为准。
融资利率:为持票人通过转让基础资产获得融资的成本,区间初步定为[3.80%-4.00%],实际根据标准化票据认购利率推算确定。
认购利率: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
变化:区别于1期创设,基础资产进行了细分,2期为中小金融机构贴现的商业汇票,3期为国有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贴现的商业汇票。更加有利于中小银行的创设。
融资利率也摆脱参考同期锦州银行同业存单利率水平,1期初步定为[4.55%-5.35%],2期为[4.55%,5.15%],3期为[3.80%-4.00%]。
(二)参与主体
【2期】
1.委托机构:持有符合标准化票据要求的基础资产,并申报成功的机构。
2.存托机构:由上海票据交易所担任,为本期标准化票据提供基础资产管理、产品创设、标准化票据交易、清算结算、信息等服务。存托机构不承担任何与产品相关的兑付责任、担保责任。
3.经纪机构: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为本期标准化票据提供基础资产联络、推荐等服务。
4.承销机构: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牵头主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人,为本期标准化票据提供承销、簿记建档管理等服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为本期标准化票据提供承销等服务。
5.法律顾问:由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为本期标准化票据提供法律服务。
6.投资人:本期标准化票据投资人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投资人不得同时为委托机构。
【3期】
1.委托机构:持有符合标准化票据要求的基础资产,并申报成功的机构。
2.存托机构:由上海票据交易所担任,为本期标准化票据提供基础资产管理、产品创设、标准化票据交易、清算结算、信息等服务。存托机构不承担任何与产品相关的兑付责任、担保责任。
3.经纪机构: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为本期标准化票据提供基础资产联络、推荐等服务。
4.承销机构: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为本期标准化票据提供承销、簿记建档管理等服务。
5.法律顾问:由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为本期标准化票据提供法律服务。
6.投资人:本期标准化票据投资人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投资人不得同时为委托机构。
变化:
增加了“经纪机构”,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为标准化票据提供基础资产联络、推荐等服务,有利于标准化票据创设和发行。
变更“财务顾问”描述为“承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成为2期承销机构;江苏银行则首次作为银行成为3期承销机构。
“法律顾问”也由1期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变为金杜律师事务所。
“投资人”不再是票据市场参与者,改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同时增加规定投资人不得同时为委托机构。
三、标准化票据的申报
变化:申报材料扫描件应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存托机构(如以两种方式同时申报,申报时间以传真和电子邮件较早收到的时间为准),即不可撤回,存托机构有权对申报材料中对应的基础资产进行锁定处理。
……
上述公告全文参见上海票据交易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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