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行以银行承兑汇票被油渍污损为由拒绝付款,应如何救济?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法院核实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真实性、连续性后,认定持票人享有民事权利,依法判令江西银行某支行支付持票人某家居公司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8日,出票人江西某运输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金额为10万元,收款人为江西某煤业公司。江西某煤业公司将票据依次背书转让给相关公司,某家居公司成为最后持票人。2019年6月,某家居公司因保管不慎,汇票被油渍污损导致字迹不清楚,在向江西银行某支行请求付款时,被拒绝付款。为此,某家居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江西银行某支行向其返还票据金额相当的金额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涉汇票虽然因被油渍污损导致字迹不清楚,但该票据背书连续完整,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原告某家居公司经连续背书取得了诉争汇票,应为票据的合法持有人,享有票据权利。故,被告江西银行某支行不应以被油渍污损导致字迹不清楚为由拒绝承兑。原告某家居公司依法仍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可以向被告江西银行某支行主张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同时,原告某家居公司保管不善导致票据被污损,自身存在过错,故对原告某家居公司要求被告江西银行某支行承担诉讼费用的诉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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