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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是票据纠纷,还是合同纠纷?该哪家法院管辖?

小融学堂 2021-08-17 14:34:06    江苏法制报
案例评析:是票据纠纷,还是合同纠纷?该哪家法院管辖?

【案情】


原、被告分别为经营工程建筑、装饰的企业。2021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将金额为150余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130余万元出售给被告。后被告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变现,但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金额,剩余110余万元未支付。原告以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的110余万元,并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提起诉讼,本案是票据纠纷,应当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按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支付票据上的余款而发生,本案实属票据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即关于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因此双方的纠纷就不可能是票据纠纷,而是一般的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合同纠纷确定案件的管辖。


原、被告之间是否是票据法律关系是判定本案纠纷性质的关键。票据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的发生以票据行为为要件,且是唯一条件,票据行为之外的行为,无论是否合法,均不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非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本案与非票据关系无涉。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本案原告将票据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原、被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了汇票的发送、接受等程序,具备了票据法上票据转让的表象。但是,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在此,票据的转让体现的是支付功能。而本案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该票据转让本质上是资金融通行为,并不具有票据的支付功能,其表现出的票据转让表象与双方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并不一致,应当以真实意思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原告出售票据并不是票据法意义上的转让,亦即不能定性为票据行为,自然不能引起票据关系的发生。


综上所述,本案并非票据纠纷,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和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当然,本案也不能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而应当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并据此确定案件的管辖。


案例评析:是票据纠纷,还是合同纠纷?该哪家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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