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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对国内数量最多的一类银行推4条举措化解风险

财经热点 2021-01-06 09:24:49    澎湃新闻
银保监会对国内数量最多的一类银行推4条举措化解风险

村镇银行是我国数量最多的一类银行,如何化解风险、改革重组一直备受关注。1月5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称,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少数村镇银行逐渐劣变为高风险机构,严重影响和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和金融服务能力。


就如何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通知》提出了4项举措: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以及协助处置不良贷款,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改革重组,支持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帮助收购和增资,以及强化对主发起行的激励约束等。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641家,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的1306个县(市、旗),中西部占比65.8%,县域覆盖率71.2%。


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村镇银行主要由一些城商行和农商行发起筹建,这份《通知》明确要主发起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小型机构,村镇银行在当下银行业的环境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压力。”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澎湃新闻表示,“一方面,村镇银行相对来说资产规模较小,在业务的发展上可能受到很多限制,比如补充资本就很难,全靠利润留存;另一方面,整个银行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如客户风险不断上升、大行在不断下沉发展业务、金融科技的发展对银行业对冲击等,此外监管也越来越严格。”


曾刚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村镇银行有必要化解风险,一方面,可以实施兼并重组;另一方面,村镇银行需要补充资本,进一步夯实发展。曾刚强调:“所以银保监会这次的《通知》强调了强化主发起行对这些资本补充的责任,帮助村镇银行发展。”


在支持有出资意愿和处置能力的主发起行向所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增资扩股或通过多种方式协助处置不良贷款的同时,《通知》也强调,要认真评估主发起行包括出资能力、风险状况在内的综合情况,防止因处置风险而形成新的风险。


关于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责任”,原银监会在2014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要求主发起行牵头组织村镇银行重大风险处置,为村镇银行提供持续的流动性支持。


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


一周前,两家村镇银行被公告解散引发市场关注。2020年12月28日,重庆银保监局批复显示,同意解散重庆万州滨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同一日,宁波银保监局批复显示,同意宁波宁海西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因吸收合并而解散。次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发布公告表示,因被吸收合并而解散行的全部业务、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各项权利义务,分别由吸收合并后的重庆万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宁海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承继,其主发起行仍为中国银行,不影响存贷款等相关业务办理。


《通知》明确指出,允许监管评级良好、经营管理能力突出、支农支小特色鲜明的村镇银行吸收合并所在县(区)或省内临近县(区)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将其改建为支行,其中,将临近县(区)法人机构改建为支行的,并购方村镇银行与其主发起行应参照执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设立条件相关规定。


对于部分风险程度高、处置难度较大的高风险村镇银行,《通知》表示,在不影响当地金融服务的前提下,如主发起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属地监管部门可探索允许其将所发起的高风险村镇银行改建为分支机构。属地监管部门可探索允许辖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将当地其他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改建为其分支机构。


对于一些不具备救助意义的机构,《通知》明确表示,属地局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主发起行牵头实施重组、协助接管直至关闭。


董希淼表示,一小部分村镇银行发展停滞不前,经营管理问题较多,长年亏损,适时退出市场是恰当的。


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开展收购和注资


如果发起行无法承担相关责任怎么办?


《通知》表示,对个别处置意愿不强、缺少处置能力的主发起行,属地监管部门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推动其优进劣出。高风险村镇银行可引入地方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化解风险,持股比例可超过10%,但主发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待机构经营正常后,应逐步减持至或稀释至监管规定范围内。


强化对主发起行的激励约束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设置了激励和约束机制。


对于处置高风险村镇银行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主发起行,《通知》表示,优先支持其后续设立村镇银行和分支机构,组建“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对于参与化解其他银行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后续可按2:1的比例在东部空白县(区)挂钩增设村镇银行,其中已成为主发起行的银行机构作为高风险村镇银行收购方的,相关收购事项不纳入村镇银行设立规划。


对于高风险村镇银行处置工作行动迟缓、推进不力、未完成既定目标的主发起行,《通知》表示,属地局应会同并表局对主发起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管约谈、限期完成处置、暂停开办新业务和新设分支机构、限制分红以及责令调整高管等监管措施。


董希淼表示,村镇银行兼具商业性和政策性双重特点,应给予更多政策上的支持,包括税收优惠、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下一步应对村镇银行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适当降低村镇银行合规成本,鼓励其发挥小法人机构扁平、灵活等特点,在服务“三农”经济和小微企业中彰显最“草根银行”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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