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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圈闲话

与其取消票据,不如修改《票据法》!人大代表的提议还需与时俱进……

票圈闲话 2020-05-20 09:49:12    网络综合
与其取消票据,不如修改《票据法》!人大代表的提议还需与时俱进……

承兑汇票作为金融业务的一种,可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支付清算,缓和资金缺口的矛盾,但考虑到中小微企业实际运营中碰到的财务成本和应收账期风险问题,不少企业对于承兑汇票存有一定的反感。


又有代表提案取消票据……


近日,有报道称,全国人大代表、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马玉山今年向两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取消承兑汇票,降低小微企业成本和风险,推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与其取消票据,不如修改《票据法》!人大代表的提议还需与时俱进……

调研中马玉山了解到,近两年,由于原材料涨价、人工成本节节攀升、融资难融资贵,特别是承兑汇票现象乱等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金融企业发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需要按照5%左右成本向银行贴现,这种不必要的融资成本使企业财务费用增加,利润减少。而企业发工资、交税、缴纳五险一金等刚性资金需求,只能用现金。吴忠仪表作为一家大型企业,在贸易往来中也存在这样的突出问题。


“我们每年贴现成本也有好几百万,如果没有这个承兑汇票,这几百万就是企业的净利润。所以作为我们这样的企业一年都有这么大的财务费用,给企业增添很大的负担,可想众多的中小微企业承兑汇票到它们手里以后它只能自己消化,只能到银行去贴现,这时候它的负担也会更重。”马玉山称。


除此之外,承兑汇票持有到期,需要半年到一年时间,企业资金周转周期加长,占用增加;提前贴现,需要支付手续费、贴现利息。不少企业为快速得到现金,只能冒险去“黑市”上出卖,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逃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针对承兑汇票带来的种种弊端,马玉山建议,通过停止增发新的承兑汇票,对现有流通的汇票持有至到期后不再继续开具等方法逐步取消承兑汇票和使用和流通。


而就在去年两会上,也有人大代表提出了同样建议:要取消承兑汇票!


2019全国“两会”期间,泰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刘学敏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力度的建议》。她建议全面取消承兑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刘学敏说,承兑汇票作为票据业务的一种(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是1995年9月10日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这个为解决现金不足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在当时也确实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但是发展到现阶段,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承兑汇票的使用却大大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财务成本和风险,现在全面取消承兑汇票,成为小微企业共同呼声。


取消承兑汇票,企业真的有好处吗?


去年,曾有人向银保监会提交建议称:过量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对一些企业来说已经成为比较棘手的问题。企业过量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不良后果有:


1、企业现金存量下降,日常支付困难;


2、票据贴现使财务费用增加,利润减少;


3、企业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支付采购费用,不但会加大采购成本,而且会影响企业的再生产;


4、资金不足会影响企业的持续运营;


5、过量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会增加管理成本,并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6、银行承兑汇票存量太大会给企业在特定时间带来付现的麻烦。


在提议人看来,承兑汇票对企业来说,并非“良药”而是“毒剂”。


对此,银保监会答复称,银行承兑汇票本身是一项具备融资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对于弥补企业商业信用不足、促进商品销售、降低经营成本、便利交易结算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助于遏制企业拖欠货款形成“三角债”等风险。实践中,承兑汇票的大量使用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小微企业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主动权和议价权的客观反映。简单取消承兑汇票,恐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还可能引发优势企业无限期拖延货款等更恶劣的违约事件,更不利于小微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事实上,取消承兑汇票,中小企业们就能拿到货款真金了吗?


显然不是的。取消了票据,中小企业们仍然不会轻松如愿拿到现金,反而拖欠可能更恶化。如果不能改变企业的弱势地位,取消了票据,也许就变成了直接拖欠,或者变成了以物抵债,终会有另外一种新的形式成为中小企业的拦路虎。有识之士表示,面对当前的票据泛滥,银监部门应当加大对银行的约束,让生意回到本来的面貌;处于供应链核心地位的大型企业、国有企业,应当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让自己的供应链更加健康活力;中小企业主们,应当提高法律和财务意识,在合作之前严格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以及改变支付方式的违约责任。更重要的,是培养核心竞争力、提高话语权,努力从被选择提升到主动选择、被追求,这才是应对票据困境的根本。


与其取消承兑汇票,不如修改《票据法》


201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陈勇彪曾联名湖南代表团30多位代表,上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建议将商业承兑汇票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加大对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不按期兑付的处罚力度。


陈勇彪当时调研发现,实体经济发展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其中一个普遍性现象,是大多中小微企业面临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难、兑付不及时等问题,大大削弱了企业的现金流,降低了企业的资金周转率,不利于企业发展,甚至出现企业一年的利润还不及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余额、企业越做资金越紧张的现象。


对此,陈勇彪建议加强商业承兑汇票监管,包括增强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性;加强对出票单位的信用管理。具体做法为:


1、加大对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不按期兑付的处罚力度。将《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中的“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修改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


2、提高单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额度。建议将《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确定的金额”,修改为“大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确定的金额”。


3、由银行负责监管出票人不按期兑付的行为。建议将《票据法》第五十四条“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修改为“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未按期足额付款的,由付款人的开户银行负责监管,次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票据法》修改提上“两会”议程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17年“两会”期间,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就曾提出建议,将《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修订为:“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护票据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票据流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改变现行《票据法》中的行政管理思维,消除银行所扮演的“准行政”角色,将票据相关当事人作为平等主体对待,还原《票据法》物权保护的本来面目;放开对票据种类及签发主体的人为限制。


受市场内在驱动力影响,我国票据市场的融资性票据需求十分强劲。不过,国内法律一直没有承认“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监管机构往往要求审查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


“为顺应这一趋势,建议根据金融国际化和票据市场发展要求,取消票据真实贸易背景限制,赋予融资性票据合法地位,发挥票据融资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促进票据市场发展。”王景武建议。


融资线认为,企业代表呼吁取消承兑汇票,银行代表提议“松绑”融资性票据,都是有其迫切的现实需要。随着票据业务电子化,及票据市场的规范与制度日益完善,并不断创新,以前阻碍企业发展及市场发展的“问题”正在得到解决,而新形势下票据市场也会产生新的实际需求,社会企业也会产生新的实际诉求。特别是今年疫情爆发,影响深远,更是为票据行业带来与以往不同的挑战。因此,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才是正视问题应有的态度。社会公众与票据从业人员应透过代表的提议,发现所反映问题的本质,再群策群力,寻求最优解决方案,而不是简单粗暴一刀切。修改《票据法》中的相关条款,倒不失为好的建议。


与其取消票据,不如修改《票据法》!人大代表的提议还需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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