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骗取票据承兑案,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0年9月28日,陈某、郑某(已判决)等人经商议成立江西某担保有限公司,聘请肖某(已判决)作为财务人员。陈某、郑某帮助张某成立公司并以所成立公司的名义从银行办理票据承兑,并积极与某银行衔接好办理票据承兑事项。同年10月27日,张某成立萍乡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1年5月开始,由张某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江西某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由肖某修改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共同向银行二次骗取票据承兑,分别骗得某银行开具二张票面金额为8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江西某担保有限公司拿到承兑汇票后贴现。该二张承兑汇票到期后已予偿还。
2019年9月1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数额达16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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