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同时废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适应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标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国际最佳实践,在适用范围、登记协议、登记期限、责任义务等方面作出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在附则中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满足市场主体自发开展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加强对各类登记行为的正面引导;
二是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提高登记效率;
三是将初始登记期限、展期期限下调为最短1个月,使登记期限的选择更加灵活便利;
四是增加融资各方法律纠纷责任义务条款,明确由登记方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
五是修订或新增债权人与质权人名称、注销登记时限、撤销登记、解释权限等其他条款,使表述更加规范、明确。
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着力满足市场主体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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