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马B最新公告显示,上海金融法院日前对凯马B子公司凯马汽车诉中科建设、凯马新能源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中科建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马汽车汇票金额7719.53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凯马汽车其余诉讼请求。
凯马B于2019年8月29日披露了《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16公告),对控股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马汽车”)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设”)和北京凯马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马新能源”)之间的票据追索权纠纷进行了披露。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案件事实显示,凯马新能源欠凯马汽车货款余额4583.99万元,该公司以两张中科建设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凯马汽车支付货款,均为到期无条件付款。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229002443320180403179008529)票面本金为40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4月3日;另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229002443320180409180029066)本金3719.5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4月8日,原告按期要求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即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开户行)付款,却被拒绝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凯马汽车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凯马新能源和中科建设支付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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