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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骗贷太”经典”!虚增亿元应收账款捏造7份工程合同,骗取银行4000万贷款及承兑

风险曝光 2019-05-15 14:35:51    券商中国


又一起银行骗贷典型案件细节被曝光。


湖北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绿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熊某原,骗取湖北银行孝感市大悟支行贷款2000万元、承兑汇票2000万元案件于今年3月在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迎来终审裁定。

这起骗贷太”经典”!虚增亿元应收账款捏造7份工程合同,骗取银行4000万贷款及承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该起案件细节,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绿源公司骗取贷款案件可谓典型,为获得4000万授信,虚增了约1.3亿应收账款,而用于抵押的7个工程合同也是凭空捏造。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熊某原在法庭上却辩称“我没有欺骗银行,我也没有能力欺骗银行,不构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最终,绿源公司和熊某原均以骗取贷款罪领罚,熊某原被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五年。

这起骗贷太”经典”!虚增亿元应收账款捏造7份工程合同,骗取银行4000万贷款及承兑


骗贷4000万的“筹谋”:虚构7个合同和亿元应收账款


为了“借新还旧”和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额度,绿源公司开始了一场精心的谋划。


据介绍,绿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011年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熊某原实缴注册资本960万元,占96%股份,李某(熊某原之妻)实缴资本20万元,占2%的股份,商某兵实缴资本20万元,占2%的股份。公司经营范围:凭资质证书从事建筑劳务分包、隧道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熊某原。


在裁判文书网案件中,绿源公司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的第一笔授信发生于2013年11月,绿源公司以支付公司各项目材料款项为由,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的授信业务。


绿源公司提供了虚构、伪造的绿源公司与湖北省谷竹高速GZTJ23合同段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等供湖北银行大悟支行授信评查,并以“湖北省谷竹高速GZTJ23合同段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不少于5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


经银行审核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与被告单位绿源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授信金额为2000万元,授信期间为12个月,从2014年1月3日起到2015年1月2日止。


眼看一年期2000万授信即将到期,绿源公司似乎无力偿还,2014年12月中旬,熊某原又想着再从湖北银行借更多的钱还旧账和缓解流动性问题。


2014年12月21日,绿源公司又以承建贵州卢洞溪隧道项目和大坪隧道项目施工需资金为由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4000万元授信业务(其中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2000万元),为取得该贷款被告单位向银行提交了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及各股东的身份、占股比例等被告单位基本情况,同时提交了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统计表等财务报表反映被告单位的经营情况和应收账款2.4亿元等情况。


此外,绿源公司还提交了七份所谓承建的工程合同。


事后相关机构查明,绿源公司提交给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用于审核授信的七份工程承包合同中,包括绿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桥隧公司沿德高速二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的贵州省大坪隧道工程合同在内等至少四份工程合同经查证均是虚构、伪造的合同,绿源公司将另外三份工程合同虚报工程款和应收工程款。


此外,绿源公司为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贷款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显示公司应收账款2.4亿余万元,公司实际应收账款为1.2亿余万元。


一个月通关获得授信


实际上,尽管绿源公司提供了能反映有2.4亿元应收款的财务报表和7个上亿元的工程合同订单,但是在银行方面依旧需要实打实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由此,被绿源公司“拉下水”的企业出现了。


据了解,2014年12月中旬,熊某原为取得银行4000万元的授信贷款,多次找到中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某,以绿源公司在湖北银行大悟支行有4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但需要抵押物才能发放贷款为由,经双方协商于2015年1月3日达成合作协议。即绿源公司要获得4000万贷款但没有抵押物,而中祥公司愿意提供房产等作为抵押物,合作后,绿源公司获得4000万贷款部分的一半即2000万到账后优先给中祥公司使用。


随后,2015年1月4日,中祥公司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用位于大悟县城关镇建新街206号1-2层房产为绿源公司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如授信业务到期后绿源公司不能按时偿还湖北银行大悟支行贷款本金,中祥公司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以该抵押物清偿借款。


2015年1月6日,中祥公司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祥公司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大悟县城关镇建新街206号1-2层商业房(房权证号分别为20××65号、20××91号、建筑面积分别为2204.56㎡、2427.77㎡,抵押财产的价值分别为4334.16万元、2200.77万元)抵押给湖北银行大悟支行,为绿源公司在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的4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对上述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办理了他项权证登记,该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4800万元。


在银行看来,绿源公司似乎也是优质客户,且有着中祥公司的担保,2014年12月30日湖北银行孝感分行的评审委员会批准了绿源公司4000万元的授信申请。


2015年1月6日,绿源公司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签订了一份《授信协议》,约定:绿源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向银行申请使用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800万元,授信额度可用于发放、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授信期限为3年,自2015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6日,而抵押人为中祥公司。


这意味着,绿源公司熊某原从2014年12月中旬筹谋4000万贷款事宜,到运作获得湖北银行批准授信仅仅不到一个月时间,效率不可谓不高。


担保企业“反水”东窗事发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绿源公司获得4800万元授信后,最终申请使用了合计4000万元流动性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贷款。


具体而言,第一笔发生在2015年1月8日,绿源公司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从2015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借款用途为支付材料款,固定利率7.84%。


而实际上,这2000万元的贷款经过绿源公司绕了一圈后,又回到了绿源公司在湖北大悟支行的账户,用于偿还2014年1月3日在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的2000万元承兑汇票敞口。


第二笔发生在2015年1月12日,绿源公司以支付湖北行正商贸公司钢材款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两次申请2000万元承兑汇票。


同日,绿源公司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随后,绿源公司转账两笔共计2000万元给湖北银行大悟支行(每笔1000万元)作为承兑汇票保证金。2015年1月12日、1月13日湖北银行大悟支行以出票人为绿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行正商贸有限公司出票2000万元、1500万元、500万元三张共计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绿源公司将承兑汇票通过其他公司贴现共计3884万余元,还过桥保证金2000万元后,绿源公司实际使用1884万余元。


最早爆发绿源公司骗贷案的线索,不是来自于银行,而是来自于“合作伙伴”中祥公司的“反水”,因为绿源公司未信守承诺,没有分享授信额度2000万予中祥公司。


2016年8月23日,中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向大悟县公安局报案,称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原要求其为湖北银行大悟支行4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作为条件,熊某原承诺取得贷款后将贷款的一半即2000万元优先提供给中祥公司有偿使用。2015年1月8日,熊某原在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取得4000万元贷款后,并没有依照约定将资金汇入熊某指定的账户。熊某知此情况后即向熊某原提出要求履行双方协议,但熊某原未履行该协议,大悟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8日决定对绿源公司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


担保企业发觉“被坑”的时间距离绿源公司获得贷款时间已经过去一年又10个月,而银行就更是“后知后觉”,2年后才向法院起诉。


因为绿源公司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的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贷款分别到期后,绿源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向法院起诉。


2017年6月14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银行大悟支行诉被告绿源公司、熊某原、李某、中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我没有欺骗银行,也没有能力欺骗银行”


2018年7月24日,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绿源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熊某原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绿源公司以虚构工程合同和虚报企业的经营状况等欺骗手段,获取银行的授信额度,并骗取银行贷款2000万元、承兑汇票2000万元,侵犯了银行对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制度,使银行的巨额资金陷入巨大风险,属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单位绿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而被告人熊某原作为被告单位绿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骗取贷款过程中安排公司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并具体经办贷款相关事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绿源公司骗取贷款的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其行为亦构成骗取贷款罪。


值得注意的是,熊某原和绿源公司并不服一审判决,熊某原上诉称:一、我没有欺骗银行,我也没有能力欺骗银行。二、我不构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绿源公司提出与上相同的上诉理由。

这起骗贷太”经典”!虚增亿元应收账款捏造7份工程合同,骗取银行4000万贷款及承兑


最终,2019年3月1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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