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4日,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657号)。根据上交所要求,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问询函进行了公告披露。
问询函中提到:
……
3.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金额逐年大幅攀升。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50.99 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为60%,其中应收票据26.17 亿元,较期初增加76.59%。应收票据中商业承兑票据期末余额17.62 亿元,期初仅为2.06 亿元,同比增加755%。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以下信息:
(1)结合行业地位、上下游议价能力、市场占有率等变化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占收比不断攀升的商业逻辑及合理性;
(2)按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分类披露应收票据的主要客户名称、对应销售产品名称、数量及金额,历史结算方式,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结合销售模式的变化情况说明本期大幅增加票据结算的原因及考虑;
(3)公司报告期期末商业承兑汇票是否类同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若未计提,请说明原因和合理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会计师对上述问题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履行的审计程序是否审慎、充分。
4.年报披露,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为33.14 亿元,但现金流量表中汇票贴现仅发生1.92亿元,请明确应收票据贴现和背书的具体金额,补充披露背书的具体明细、用途及资金去向,并结合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及是否具有追索权条款分别说明上述贴现或背书的应收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会计师对上述问题逐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
根据上交所问询函的要求,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5月22日之前披露对该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将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尽快组织相关各方就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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