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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征求意见 逾期90天以上即不良

财经热点 2019-05-06 11:58:05    国际金融报

重磅!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征求意见 逾期90天以上即不良


  商业银行将面临更严格的资产分类标准。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拟将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同时还明确,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暴露出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如覆盖范围不全面、分类标准不清晰、落实执行不严格等。201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以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银保监会发布实施《暂行办法》,取代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总体来看,与现行《指引》相比,《暂行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细化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


  拓展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


  上述负责人指出,随着近年来银行业务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贷款在金融资产中的占比总体下降,非信贷资产占比明显上升。而现行《指引》主要针对贷款提出分类要求,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


  “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同业资产、表外业务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或”一刀切“全部分为正常类。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结构较为复杂,许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没有进行穿透管理,难以掌握其真实风险。”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


  为此,《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暂行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暂行办法》拓宽了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将非信贷资产纳入,并提出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


  “长期以来五级分类仅针对信贷资产,而实践中非信贷资产占比上升较快。这次虽然提出了要求,但这笔账何时能算得清楚,还需要付出很多努力。”董希淼进一步表示。


  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与现行《指引》相比,《暂行办法》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


  根据现行《指引》,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尽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也可以分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而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中明确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其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


  借鉴“实质性”不良的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


  此外,《暂行办法》更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5%以上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


  该负责人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据了解,零售资产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对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小微企业债权等。


  明确逾期天数长短与风险分类等级的关系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程度,逾期天数长短是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该负责人指出。


  记者了解到,尽管去年银保监会就明确要求银行要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但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一些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纳入不良。


  根据《指引》,银行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指引》还要求将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列入归为次级类。但《指引》对于“一定期限”没有具体量化的规定,这就给银行的认定留下了空间。


  一位业内分析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此前很多中小银行在进行不良认定的时候会结合自身情况来进行调节,甚至有部分90天以上逾期不纳入到不良。“后来监管要求逾期90天以上贷款都纳入不良贷款,认定趋于严格,即要求银行显示真实的不良情况”。


  相比之下,《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暂行办法》实施后,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同时,考虑到非零售债务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风险严重程度,规定同一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债务已经超过5%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在董希淼看来,在这个方面,应不枉不纵,既要严格把握标准,也不能随意提高标准。


  过渡期最晚至2020年末


  关于过渡期,根据《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在其正式实施后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


  对于其正式实施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对于确有困难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最晚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重新分类。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新发生业务,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确保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董希淼认为,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小银行资产质量压力更大,应采取一些过渡性的措施,在不良资产暴露、处置等方面给予更多的缓冲和支持,让中小银行以时间来换取空间,保持稳健发展势头。


  附: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识别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暂行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1998〕151号),提出了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暴露出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如覆盖范围不全面、分类标准不清晰、落实执行不严格等。从国际上看,201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以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银保监会发布实施《暂行办法》,取代现行《指引》,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应遵循什么原则?


  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严格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能够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内在风险。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办法》共六章48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联合惩戒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四、《暂行办法》为什么要拓宽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


  随着近年来银行业务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贷款在金融资产中的占比总体下降,非信贷资产占比明显上升。现行《指引》主要针对贷款提出分类要求,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同业资产、表外业务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或“一刀切”全部分为正常类。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结构较为复杂,许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没有进行穿透管理,难以掌握其真实风险。为此,《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五、如何理解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根据现行《指引》,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尽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也可以分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中明确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其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借鉴“实质性”不良的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本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六、风险分类如何考虑逾期天数的影响?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程度,逾期天数长短是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然而,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一些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纳入不良。《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暂行办法》实施后,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同时,考虑到非零售债务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风险严重程度,规定同一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债务已经超过5%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七、《暂行办法》对重组资产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现行《指引》对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性概念规定的不够详细,并且规定重组贷款应分为不良贷款。借鉴国际监管规则,《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一是明确了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分类时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的空间。二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贷款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类。对于重组前已经不良的,要求重组后观察期内不得上调为正常或关注类。三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


  八、商业银行应如何落实《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确保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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