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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曝光

悲摧了!这家上市公司陷9677万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持有参股公司股份遭冻结

风险曝光 2019-04-18 14:44:22    资本邦

  仁智股份(002629.SZ)4月17日晚间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法院传票,并且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


  传票内容主要是:湖州中院定于2019年5月7日9时就案号为(2019)浙05民初61号就原告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广东中经公司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仁智股份(以下简称“被告二”)、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原告诉讼: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9677.08万元及汇票利息29.98万元(利息暂从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主要事实如下:


  2018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债权转让及还款协议》(下称“《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二从原告处受让债权同时明确被告二尚欠原告欠款,前述债权转让款及欠款,被告二合计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9000万元并按照15%的年利率计算利息。为支付前述款项,被告二向被告一背书转让案涉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向被告一融资,由被告一将融资款项向原告支付。《协议》同时约定,如被告一未能在约定期限将融资款项支付给原告的,则由被告一将案涉六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


  《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未能按约支付融资款下,2018年12月28日,被告一将案涉六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至此,原告共取得六张由被告一、被告二作为背书前手,被告三作为出票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96770818.39元(大写:玖仟陆佰柒拾柒万零捌佰壹拾捌元三角玖分),出票人均为被告三,收款人均为被告二,背书人均依次为被告二、被告一,出票日期均为2018年1月30日,到期日均为2019年1月30日。


  原告在上述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电子汇票系统向被告三提示付款,但被告三于2019年2月3日以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在被告三拒绝付款后,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电子汇票系统向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一、被告二及作为出票人的被告三进行追索,同时向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一、被告二及作为出票人的被告三发出追索函,要求三被告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足额划付至原告指定账户中。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未收到三被告任何一方的票据款项。


  此外,仁智股份根据原告申诉内容判定,新增冻结金额中的9707.06万元的申请人为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此,其表示公司尚未收到其他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尚未知上述其他新增冻结金额的具体原因。


  仁智股份还表示,公司收到参股公司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台农商行”)董事会办公室通知,公司持有的三台农商行股权3558.0384万股因上述案件被湖州法院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4月17日至2022年4月16日,其中2301.0384万股为新增冻结,1257万股轮候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风险方面,仁智股份称,公司主要业务经营商石化科技、仁智新材料及上海衡都均作为独立法人主体运营,经自查业务开展和现金周转情况正常。


  上述实际被冻结资金金额较小,不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暂时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仁智股份补充道,在本次账户被冻结事项解除之前,不排除后续公司其他账户继续被冻结的情况发生。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参股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暂时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但可能存在被冻结股权被处置的风险。


  仁智股份还表示,计划延迟对深交所关于公司重组的问询回复,不晚于2019年4月22日前。


悲摧了!这家上市公司陷9677万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持有参股公司股份遭冻结

什么是票据追索权?

  追索就是,汇票的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间请求付款而被拒绝时,请求发票人、背书人等法定的担保义务人以及他们的保证人,履行他们的担保责任,偿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费用的一种制度。持票人所行使的这种权利名为“追索权”。


  追索权是汇票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额的一种票据权利。


  追索权是一种票据权利,是为补充付款请求权的第二次的权利,又名“偿还请求权”。在第一次的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不能得到满足时,持票人才能行使第二次的权利,即追索权所以只有在具备法定原因时.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如果不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去行使追索权,是不被许可的。


  追索权不像普通债权一样,行使一次得到满足即行消灭,第一次的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其被追索人偿付款额,得到满足后,他的追索权并不消灭,而是移转到被追索人被追索人成为第二次的追索权人,向他的被追索人行使。这样逐次移转,逐次行使,直到票据土的最后债务人偿还后,整个票据关系消灭,追索权也就消灭。


  从经济上说,追索权是从付款请求权转化来的。承兑汇票的最后持票人付出代价(这是原因关系)取得票据后,本应从付款人处取到票款,得到补偿。如付款人不付款(拒付),持票人在经济上就受到损失。如果是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他只能向付款人(如果是承兑人的话)提起诉讼。但在票据法上,因为原来让与汇票给他的人,即背书人,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现在他的担保责任落空,他就应自己付款。于是最后持票人就有权向他的前手即背书人求偿。这种权利就是追索权二所以这个追索权实际上是他原有的付款请求权的转化物(追索权要比原来的付款请求权在内容上有所扩大。至于在第一次追索中被追索的背书人如果偿付了他的追索权人,就取得了第一次追索权人的汇票和追索权,成为持票人,又可以进行第二次追索,向他的背书人(这个背书人同样负有担保付款责任)求偿。追索的程序就这样进行下去,一直追索到汇票上的最后债务人,即发票人为止,发票人是最后一个担保付款的人,发票人再无前手,追索也就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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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线声明:以上内容系编辑整理自相关媒体,融资线为承兑汇票贴现报价服务平台,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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