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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曝光

宁波银行32亿票据案正式结案:涉事银行员工获刑5年

风险曝光 2019-03-13 09:36:32    新浪财经

  近日,新浪财经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此前2016年7月曝出的“宁波银行32亿元票据案”已正式结案。

  被告人原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票据业务部员工庞仲轩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原深圳南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伟熙、原杭州博远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业务员赵小辉判处2年8个月到5年不等;违法所得1205.5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庞仲轩与廖伟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波银行曝出32亿元票据案

  2016年7月7日,宁波银行午间发布公告称,宁波银行在开展票据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深圳分行原员工违规办理票据业务,共涉及3笔业务,金额合计人民币32亿元,目前该3笔票据业务已结清,银行没有损失。当日午后开盘,宁波银行股价没有明显波动。

  宁波银行还在公告中表示,经公司进一步检查发现,上述原员工涉嫌金融票据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已经对其立案侦查。

  “宁波银行32亿票据案”并不是当年票据案的个例。2016年1月,农业银行同样被曝出39亿元票据案。不久后,中信银行也发布公告称,该行兰州分行发生票据业务风险事件。经核查,涉及风险金额为人民币9.69亿元。而在4月初,在刚上市一周的时候,天津银行因7.86亿元的票据案件重回观众视线。

  频繁爆发的票据案引起了彼时监管层的重视。2016年4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印发《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银行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严格规范同业账户管理,并要求银行于6月30日前,在全系统开展票据业务风险排查,在7月15日前将风险自查情况报送有关监管部门。

  此后,深圳银监局也在2017年7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原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票据业务部员工庞仲轩对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同业票据业务内控失效负有直接责任,深圳银监局对其作出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团伙作案,违规票据贴现非法获利近2千万

  “宁波银行32亿元票据案”事发逾2年后,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了这起“大案”的详细过程。

  据判决书显示,2015年11月底至12月初,时任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票据业务部副总经理的吴某以帮助企业融资为由通过票据中介陈万某获取了上海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东方金奇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闽泰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开给关联企业的57张某金额为32亿的商业承兑汇票。

  为了谋取高额的利息差,吴某在宁波银行总行已经明令禁止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的情况下,仍纠集被告人庞仲轩、廖伟熙采用“商转银”方式骗取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即利用银行同业间对于承兑汇票交易当天买断卖断不见票,只需提供票据清单的交易惯例,通过虚构一系列与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相同的银行承兑汇票清单,将违规的商票转贴现业务伪装成合规的银票转贴现业务,最终获得宁波银行总行对资金流转的审批。

  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使贴现资金最终能流向实际开票企业的关联企业,被告人廖伟熙又找到了博远公司的业务员被告人赵小辉,让其配合转钱。被告人赵小辉明知宁波银行已禁止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为了获取利润,仍利用与其公司有关联业务的新绛县新田村镇银行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开设的同业户,帮助吴某等人将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的资金套出后转入实际开票企业的关联企业,并截留部分资金转入被告人廖伟熙等人指定的账户。

  被告人庞仲轩、廖伟熙、赵小辉通过上述方法分三次挪用宁波银行深圳分行资金约32亿元,其中被告人庞仲轩个人获利32万元,被告人廖伟熙个人获利1173.5166万元,被告人赵小辉所在博远公司获利约765余万元。


  涉事银行员工案发当月自首,获刑5年

  2016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廖伟熙在徐州市观音机场的飞机上被民警抓获;同月25日,被告人庞仲轩先让其妻子向宁波市公安局表达了自首意愿,并于当晚在柬埔寨金边的东横酒店812房间向宁波市公安局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月31日被押解回国;同年8月9日,被告人赵小辉至宁波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仲轩、廖伟熙、赵小辉伙同他人共谋后,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共同挪用商业银行的资金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且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庞仲轩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廖伟熙、赵小辉判处2年8个月到5年不等;违法所得1205.5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庞仲轩与廖伟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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